国内档案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,据国家档案局2023年行业统计数据,超过80%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存量档案数字化扫描,其中62%的机构未对数字化档案开展规范的保管期限重新鉴定,整体鉴定误差率超过30%,造成大量存储资源浪费,也不符合档案管理合规要求,本细则为标准化开展鉴定工作提供可执行依据。
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非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中的保管期限鉴定工作,覆盖存量档案数字化扫前鉴定、扫后复鉴和增量电子档案入库前鉴定全场景,不适用于涉密档案和私人档案的鉴定工作。
档案数字化保管期限鉴定:指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,对照法定规范对档案保存价值进行判定,明确永久、30年、10年三种法定保管期限的专业工作,区别于档案销毁鉴定,本鉴定仅明确保管期限,不直接涉及档案销毁处置。
组建三人鉴定工作组,必须包含档案管理岗人员1名、业务部门经办人1名、纪检监察岗人员1名,三者分权制衡,避免单人鉴定出现权力偏差。
准备符合要求的工具环境:已完成初整理的数字化档案挂接系统、本单位生效的保管期限对照表、鉴定误差登记台账。行业实践数据显示,规范完成前期准备可将最终鉴定误差率降低至3%以下。
对按年度、部门规范整理的存量档案,执行“文号对应类别、类别匹配期限”规则批量初鉴,同一部门同一年度的同类公文直接匹配预设保管期限,初鉴完成后标注临时初鉴标识。
初鉴阶段禁止直接修改原纸质档案标注的保管期限,仅对数字化档案做临时标注,留存原信息完整可查。
对初鉴存疑档案、跨部门联合文件、涉及人事、财务、重大项目的专项档案,必须逐件复鉴,复鉴严格遵循三个判定标准:

复鉴结果必须由两名鉴定组成员共同确认,电子鉴定需留存双人操作日志,纸质鉴定需签字确认。
复鉴完成后,由档案管理岗抽取不低于总数量10%的随机样本进行误差校验,误差率超过5%的,全部退回重新鉴定;误差率低于5%的,修正错误结果后导入档案管理系统正式挂接,同步更新单位保管期限总目录。
原纸质档案保管期限标注与现行规范不一致的,以现行规范为准重新划定,同时在数字化档案备注中注明原标注结果和修改原因,不得直接删除原标注信息。
由主办单位牵头开展鉴定,按照主办单位的保管期限标准划定;协办单位仅保存复印件的,可下调一级保管期限,例如原件为永久保管的,复印件可划定为30年保管期限。
内容不全但核心信息完整的档案,正常鉴定保管期限;核心信息缺失的,注明缺页情况后,按照剩余内容的价值划定保管期限,不得直接剔除。
鉴定过程中涉及未公开敏感信息的,必须在单位内网环境操作,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待鉴定数字化档案。
鉴定结果调整涉及永久档案保管期限变更的,必须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,留存纸质审批文档,全程留痕可追溯。
根据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,擅自变更永久档案保管期限、销毁永久档案的,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,所有鉴定操作必须符合合规要求。
符合以下全部标准即为鉴定合格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