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整理价值鉴定是档案管理全流程中把控档案质量、优化存储资源的核心环节,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是保障档案管理合规性的基础,本规范适用于机关单位、各类企业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。
档案整理价值鉴定,是指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统一规范,对已完成初步整理的档案进行保存价值判定、保管期限划分、无效档案剔除的专业工作,其核心作用是实现档案资源的去芜存菁。
据国家档案局2023年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,未开展规范价值鉴定的企事业单位档案库房,无效冗余档案占比可达35%-45%,规范执行价值鉴定后,可降低档案仓储成本40%以上,同时提升档案调阅检索效率60%,还能避免核心档案流失风险。
指令:将完成初步整理的档案按文书档案、科技档案、人事档案、项目档案四大门类划分,不同门类执行差异化鉴定标准。重点操作要求:提前剔除重复归档、错挂归档、非正式印发的过程草稿、空白页等无效材料,缩小鉴定范围。
鉴定需从三个核心维度逐一校验,判定结果对应保管期限等级:
按照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要求,我国现行档案保管期限统一划分为永久、30年、10年三个固定等级,所有单位需严格执行该划分标准。
指令:一线档案员完成初步鉴定后,提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二次审核,涉及到期销毁的档案,需最终由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确认。禁止操作警示:未经二级审核的档案不得直接作销毁处理,避免误销具有保留价值的核心档案。

指令:将每一份档案的鉴定结果、保管期限、鉴定人签字信息同步录入单位档案管理系统,同时打印纸质鉴定目录,与档案总目录一并归档永久保存。
上级机关印发的政策性、规范性文件,本单位制定的核心管理制度、重大会议纪要、年度工作总结、财务决算,判定为永久保存;本单位一般性业务文件、季度统计报表,判定为30年保存;临时性事务通知、普通函件,判定为10年保存。
项目立项审批文件、竣工验收文件、核心技术图纸、专利成果材料,判定为永久保存;项目过程施工记录、监理日志、中期检查报告,判定为30年保存;项目日常办公协调材料,判定为10年保存。
在职及退休员工的履历、考核、任免、奖惩材料,判定为永久保存;离职员工档案自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之日起,至少保存2年,确认无后续查询需求后方可按规范销毁。
电子档案除按对应门类判定价值外,需额外校验文件完整性、可读性,存储格式不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,需转换为合规格式后再完成鉴定,同源不同版本的电子档案仅需留存最终定稿。
档案鉴定负责人需具备档案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,或3年以上档案管理一线实操经验,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。单位需每10年组织一次全面的到期档案复鉴工作,及时调整保存期限,清理冗余无效档案,保障档案存储资源的高效利用。
严格执行档案整理价值鉴定规范,可有效降低档案管理合规风险,优化管理成本,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价值与参考价值,支撑单位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。